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約之形式
(二)規約草約: |
(三)規約範本 |
二、規約之報備
1.主委或管理負責人,必須將規約列為管理組織申請被備之檢付文件。 |
三、規約記載之事項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已有規定,僅得於規約變更規定之事項。 |
(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已有規定,可於規約變更規定之事項。 8.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職務委辦之授權以【第36條】所規定,除【第36條第7、8、9、11、12項】外,經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書面授權者,得由管理服務人執行之。但區權會議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無規定,可於規約規定之事項 |
(六)區權會議決議權限,可於規約規定之事項 |
四、規約範本條文參考選項之適用
(一)規約內容所牽涉事務非常繁雜,且因公寓大廈個案之差異,如建築物型態、用途、規模、設施等差異而常有不同之決策及管理方式;對於公寓大廈之共同事務,規約範本提供管理或處理方式之條文選項,作為規約訂定、修訂時選用之參考。 |
(二)規約範本條文中之選項,為列舉參考性質,如無適用之選項時,得依個別需求另行擬訂條文載明於規約中。 |
(三)規約範本條文中之選項,如未勾選時,以第1選項準用之。 |
(四)經區權會議決議修訂之規約,應將不適用條文或未勾選之選項刪除。 |
五、規約範本部分條文另訂管理規章
(一)規約範本依事務性質分類編章,公寓大廈可因應個案的需要,將部分規章內容與規約分離單獨訂定,以降低規約之複雜性,而不影響規約之完整性。 |
(二)第三章有關管委會籌組運作之規範,得另行單獨訂定[○○公寓大廈管委會組織章程]。 |
(三)第四章有關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財務管理規範,得另行單獨訂定[○○公寓大廈財務管理規定]。 |
(四)有關公寓大廈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得另行單獨訂定[○○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規定]。 |
序章 | 第四章 | ||
第一章 | 第五章 | ||
第二章 | 第六章 | ||
第三章 | 第七章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