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版本
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
會議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姓 名 | 簽 章 | 是否委託出席 | 委託關係 | 區分所有權比例 | 備註 |
| | | □本人□委託 |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 | |
| | | □本人□委託 |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 | |
| | | □本人□委託 |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 | |
| | | □本人□委託 |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 | |
| | | □本人□委託 |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 | |
| | | □本人□委託 |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 | |
| | | □本人□委託 |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 | |
| | | □本人□委託 |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 | |
| | | □本人□委託 |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 | |
第 頁,共 頁
自行編製版本
區權會議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填寫規範 一、公寓大廈名稱 1.應以全名表示。 2.應與其他報備文件使用相同名稱。 二、會議日期 召開會議的日期。 三、序號 1.序號原則依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戶政機關所附門牌編號排列。 2.會議出席人員名冊與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之序號排列相同。 3.序號數原則與使用執照所載之戶數相同。 4.序號數應與其他申請報備文件所載戶數相同。 (申請報備檢查表、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會議紀錄) 四、姓名 1.指區分所有權登記人之姓名。 2.區分所有權為共有者,應將共有人之姓名全部列入。 五、簽章 1.簽章可用簽名或蓋章。 2.區分所有權人本人出席者簽本人名字。 3.持委託書代理區分所有權人出席者簽代理人名字,註記(代),並繳交委託書。 六、是否委託出席 1.本人或委託出席欄勾記,以便審查判別。 2.委託出席者繳交之委託書,以序號相同編號排列彙總,或在委託出席欄載明編定之委託書編號,以便審查。 七、委託關係 「是否委託出席」欄勾選委託時,本欄應就□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僅限於該專有部分之承租人)擇一勾選。 八、區分所有權比例 1.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 2.區分所有權比例依下列方式表示: 分子/分母:每一專有部分面積/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 九、備註 記載其他提示或說明事項(共有代表、約定共用等),或記載建商銷售時自編之戶號,已被住戶熟記,為使開會報到時方便作業而增列。 十、編頁 依序號排列編頁。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