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居安思危,有備無患,居大不易,何患無詞

北投福邨』鄰近台北市北投捷運站,也亦為我居住至今十幾年之久的住所。102年因家中長輩被此地社區管委會告上法院,事由為『長期欠繳管理費』,士林地方法院最終判定原告社區管委會為『非法人團體並且無當事者能力』。103年該社區管委會雖打掉重練,但在成立初始我家中長輩再次自行奔波市府各單位咨詢以及網路找法律相關資料,發覺在成立初始程序上不合法,我家也多次向社區管委會部份委員和總幹事告知此問題,經過3百多日夜後,社區管委會貌似都當組織合法在運作。長期耳濡目覽不知不覺對『居住正義』產生一些疑慮,意外貫穿我對『居住思維』觀察行為的萌芽。

俗語說:『遠親不如近鄰』是一種鄰居間互相幫助與關心的美稱,過往許多居民大多都擁有自願性守望相助的良好習慣與習俗並保持傳承,後因隨著城市發展與知識提升漸漸許多地方開始建立社區管委會,但卻產生數不清的弊端。在民國84年國家立法機關因此制定了『公寓大廈管理條』至民國102年修正公佈全文63條文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民國94年修正公佈的全文14條,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之效力更不得違反『民法第56』。

社區管委會的好處理由
第一個好處:
若有完整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並且成功拿到報備證明,對於公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若地方政府有相關良好補助案與活動資訊,可請求申請參加或協助。

第二個好處:
公約規範對於程序合法上有強制性,對於證明程序有瑕疵非合法部份決議只能用在已繳那管理費住戶才有效力,如果在居家環境維護有系統性的管理,日後只要發生居住利益糾紛或公共事務問題優質的管委會就能先瞭解並排除問題。

第三個好處:
管理委員會若運作良好,也可以是讓居住房屋保值的主要因素,優良社區會因公共安全、設施維護用心經營,以致可讓居住品質長期維持一定水準,較能吸引優質住互入住,由良性循環,社區居民條件整齊,房價自然抗跌,有道是:『千金難買好厝邊』。

第四個好處:
創造居住的共同福利願景,有些社區會有與里辦公處合辦旅遊活動、成長課程,當社區想自辦活動時,則可邀請民間團體來提供專業建議或擔任師資(如荒也保護協會在自然生態方面的專業、主婦聯盟在有機生活方面的專業.....等等)

第五個好處:
民主實踐』同時也是達成推廣傳承守望相助好習性最佳途徑,

社區管委會帶來的憂慮

第一個因素:
台灣人習性往往不愛多管閒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又或者現實生活忙碌無暇幫忙,因此造成住戶不願擔任或是協住管理委員會的事務,社區居住品質越來越差,讓社區運作無法進行,因此很多社區管委會到了後來就形同虛設

第二個因素:
民國84年才開始制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至今也才二十年之久,對於老舊社區當時一般所有權人也不一定能去了解繁雜難懂的法律條文,因此產生諸多程序未合法管委會組織,使多數人受到各種居住權益上的損害也不自知,沒有相當的完整制度,管委會容易變成居住糾紛的主因,也更容易遭有心人士利用。

第三個因素:
人與人沒長期陪養感情互信基礎下,難免會深怕管理負責人與管理服務人做出不恰當的事情。

觀察自宅的社區委員會

知道家中要跟社區管委會打官司後,我也開始偷偷研究所謂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等法條,說真的不看還好,看了就頭昏腦脹,理解了好一陣子才真正瞭解我家目前不繳管理費也不觸法。

家中社區自治雖然行之有年,看起來也有相當成度上的行政基礎,但是從規約、社區財產清冊分類建檔、管委會會議以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是有缺失就是執行程序上不合法,也不符合『民主精』,所謂的民主是一個權利歸屬,若無法控制約束易淪為『多數暴政』或『少數人為操縱』使得民主的價值被扭曲,因此加上了制度化的憲法,才能最大程度減少民主自由的無序性和盲目性。

按照『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五點第一』,『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項』頂多就是主管機關幫民眾保管居住相關較完整文件可供備查。故社區委員會報備合准並得到同意證號僅代表有當事者能力,若區權會決議不牴觸『民法第56』,才可產生合法執行效力。對此很明顯的,在我居住的社區住戶們諸多均不了解此程序,群體再不挺身一起悍衛居住權益的話,對於應有停車格不見了,公設保養不完善而讓居住品質下降,出現房屋糾紛無處伸.....等等問題,就沒有一個可靠的服務機構幫忙,我相信未來只存在權益受損時多半只能吃啞巴虧的窘境。

結論

1.社區管委會並非是決策的單位而只是監督執行單位。
2.區權會才是為"住家最高決策意思單位"』。
3.地方政府的報備純屬資料保存,非審查及裁決之機關
4.居住公共環境,自己維護非常困難,時代進步設備更替資訊雜亂,已經到了一人無法稿清楚做明白之地步。
5.房屋專有重大修善或老舊違建已非自身之事,因不能損害其他住戶權益,造成各方面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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