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版本
公寓大廈(社區)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告
公告期間: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 被推選人姓名: 地址: | ||||
| 序號 | 區分所有權人姓名 | 區分所有權地址 | 區分所有權比例 | 簽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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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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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被推選人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十天後生效;公告期間推舉人數不得增加。
2.被推選人為數人或公告期間另有他人被推選時,以推選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多者任之;人數相同時,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者任之。
3.區分所有權人人數以每一區分所有權一人計算。
4.新被推選人與原被推選人不同為一人時,公告日數應自新被推選人被推選之次日算。
5.公告應於公寓大廈公告欄內為之,未設公告欄者,應於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所為之。
6.規約另有規定者,應以規約所定推選方式為之。
自行編製版本
| 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告~填寫規範 一、公寓大廈名稱 1.應以全名表示。 2.應與其他報備文件使用相同名稱。 二、公告期間 公告的起迄日期,公告期限為十天。 三、被推選人姓名、地址 被推選人必需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 四、序號 依連署的區分所有權人順序編列。 五、區分有權人姓名、地址、比例 1.指連署推選的區分所有權人姓名、地址,以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準。 2.任一區分所有權以一人計算。 3.區分所有權人比例指連署者的專有部分面積和/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 六、簽章 由連署推選的區分所有權人簽名或蓋章。 七、合計 1.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的計算。 2.最後被推選人公告十天期滿後,以推選的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多者為當選;區分所有權人人數相同時則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多者為當選。 八、編頁 依序號排列編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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