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版本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版本
| 序號 | 姓 名 | 簽 章 | 是否委託出席 | 委託關係 | 區分所有權比例 | 備註 |
| | | | □本人□委託 |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 | |
| | | | □本人□委託 |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 | |
| | | | □本人□委託 |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 | |
| | | | □本人□委託 |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 | |
| | | | □本人□委託 |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 | |
| | | | □本人□委託 |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 | |
| | | | □本人□委託 |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 | |
| | | | □本人□委託 |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 | |
| | | | □本人□委託 |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 | |
區權會議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填寫規範 一、公寓大廈名稱 1.應以全名表示。 2.應與其他報備文件使用相同名稱。 二、會議日期 召開會議的日期。 三、序號 1.序號原則依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戶政機關所附門牌編號排列。 2.會議出席人員名冊與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之序號排列相同。 3.序號數原則與使用執照所載之戶數相同。 4.序號數應與其他申請報備文件所載戶數相同。 (申請報備檢查表、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會議紀錄) 四、姓名 1.指區分所有權登記人之姓名。 2.區分所有權為共有者,應將共有人之姓名全部列入。 五、簽章 1.簽章可用簽名或蓋章。 2.區分所有權人本人出席者簽本人名字。 3.持委託書代理區分所有權人出席者簽代理人名字,註記(代),並繳交委託書。 六、是否委託出席 1.本人或委託出席欄勾記,以便審查判別。 2.委託出席者繳交之委託書,以序號相同編號排列彙總,或在委託出席欄載明編定之委託書編號,以便審查。 七、委託關係 「是否委託出席」欄勾選委託時,本欄應就□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僅限於該專有部分之承租人)擇一勾選。 八、區分所有權比例 1.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 2.區分所有權比例依下列方式表示: 分子/分母:每一專有部分面積/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 九、備註 記載其他提示或說明事項(共有代表、約定共用等),或記載建商銷售時自編之戶號,已被住戶熟記,為使開會報到時方便作業而增列。 十、編頁 依序號排列編頁。 |
| 會議出席委託書 致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有關本公寓大廈預定於 年 月 日 時舉行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本人謹委託 先生(女士)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行使各項本人應有之權利。 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 姓名 (簽章) 代理人 姓名 (簽章) 代理人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區權會議紀錄填寫規範 一、公寓大廈名稱 1.應以全名表示。 2.應與其他報備文件使用相同名稱。 二、開會時間與地點 依實際開會時間、地點填列。 三、召集人應符合資格 僅須標註本次會議之召集人,召集人無須簽名蓋章。 四、主席、紀錄 主席應於會議紀錄上簽名或蓋章;另需標註本次會議之紀錄人員姓名。 五、出席人員 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出席數須達法定開會數額,始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六、報備事項之相關議案 1.訂定或修訂規約有關管理組織選任之決議。 2.選任管理委員之決議。 3.推選管理委員各項職位或另召開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4.本條例第八條報備事項 5.本條例第十八條報備事項 ※各項議案均需註明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同意數已達法定數額。 七、會議紀錄包含文件 1.會議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 2.出席委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