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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社區管理委員會

第一屆管理委員會成立辦法

管理委員會成立籌組程序  

1. 依照區權會合法程序成功決議管理委員會
2. 主委與其委員以『公寓大廈第29條』產生
3. 各管理委員之任期與解任:
4. 管理委員最基本四種分工職務委員以及額數:
『主委,財委,監委,管委』,除了主委法定僅一人外均無限制。
5. 管委會最基本總委員人數要3
6. 管委當喪失住戶資格當天,職務視同解任
7. 當管委位子有空缺時,應盡速照規約辦理遞補
8.第一屆主委需遵守『公寓大廈第55條』產生,其後改選遵照『同條例第29』即可。
若需開第2次區權會後才成立管委會報備時則在還要產生『管委會成立聲明書』。
  

管委會議之規範
1. 開議及決議人數:
         依法並無規定限制人數,應由規約或組織章程訂定。建議以奇數人數開會,如此表決較不會    有平票結果出現。
2.管理委員委托出席:
   委托人身份可以是區權人,也可以是住戶,依法是未明定委托限制次數及每次被委拖數額,    若不注意沒特別規定修改,產生爭議機率不低,因此須在區權會特別修定最好的委托方案。
3.會議中不能違反『公寓大廈第37』規定。
4.此時應產生,『社區管委會議記錄』。

管理委員()職權及限制

屬法律的授權事項:
管委會的職務,在《公寓大廈第36條明文規定,其職權來源是經由法規授權行使。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權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第6條第1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以及遵從『內政部~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位、約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屬區分權會決議授權事項:
如公共基金的動支、重大修繕、管理費的調整、公共事務管理辦法的訂定等。

屬規約或組織章程的授權事項:
依《公寓大廈管理細則第11條,所以屬於管委會的職務,是否同意委由管理服務人執行,應條列載明於規約或組織章程中。

資料參考來源~(以下連結會跑出新視窗)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行細則』、『民法第56條』。
※『如何招開區權人會議,成立管委會,並完成報備』。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欄文章,作者: 李旻燕,刊登時間2005年5月30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一屆區權會成立辦法(非新建大樓)

召集人產生&區權會召開公告

1.需含有區權人2位以上的書面推選書。
2.被推選之人需有書面公告各區權人。
3.召集人必需公告10天,若有競爭者則以區分所有權總比例最多者勝出。
4.召開區權會前15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權人。
5.開會議題應先載於書面公告內,若有臨時動議需開會前2天發出書面公告通知各區權人。
6.無法出席者可填寫委托書交由委托人代為出席。
8.書面公告送達通知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至153條之』有關送達規定辦理。
9.在此應需產生有,『推選召集人公告』,『召開區權會公告涵(含再次召開)』。

區權會議

1.第一次區權人需有2/3以上及其所有權總比例2/3出席,未達此標依法淪為流會,必須在擇日重新召開。
2.第一次召開時主席應為召集人。
3.會議內容只能以『(臨時)區權會通知』內容表明的議題做討論。
4.會議表決方式有:舉手表決,起立表決、記名或不記明投票,無異議通過。若屬爭議性高的議題,則建議經過充足的報告、討論後,以記名或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5.第一次會議決議必需佔出席人數及所有權比例3/4以上同意<除規約經程序合法修改後除外>
6.會議記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15日內送達各區權人並公告之。
7.勿違反『公寓大廈第27282930313234條例及<民法第56>
8.區權會議記錄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至153條之』有關送達規定辦理。
在此應需產生有,『區權會區權人出席簽到』,『區權人&住戶最新名』,

區權會議規則

議題討論事項範籌: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管委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三)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公寓大廈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第三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五)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六)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權會決議之事項
(八)開會決議數額<公寓大廈第3132條例>






第一次決議成功整體程序最少花費天數計算

程序項目
需求天數
產生召集人
10
區權會開會公告
15
會議記錄發放天數
15
決議成立
7
合計
47

資料參考來源~(以下連結會跑出新視窗)

如何招開區權人會議,成立管委會,並完成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欄文章,作者: 李旻燕,刊登時間200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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